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5 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 A 类卷烟 180 箱,销售额为 650 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取价款的 70%, 实际收到 40%。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 B 类卷烟 80 箱,销售额为 380 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价款为 300 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输和保险费用8 万元。 (3)将 200 箱 B 类卷烟转移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销售,取得销售额 900 万 元。 (4)外购一批烟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65 万元,税额 21.45 万元,当月领用 80%用于继 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发现,2019 年 3 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 厂提供烟叶的成本为 95 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 20 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A 类、B 类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56%加 每箱 150 元,烟丝消费税为 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为 10%。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说明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