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甲公司自 2011 年 2 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 2011 年至 2013 年免交企业所得税,2014年至 2016 年减半按照 12.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 2012 年至 2017 年有关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一致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2 年 12 月 10 日,甲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即可投入使用的行政管理用 A 设备,成本为 6000万元。该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 5 年,预计无净残值。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假定税法规定的 A 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甲公司拥有一栋五层高的 B 楼房,用于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迁往新建的办公楼后,甲公司 2017年 1 月 1 日与乙公同签订租赁协议,将 B 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开始日为 2017 年 1 月 1 日;年租金为 240 万元,于每月月末分期支付。B 楼房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前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 50 年,预计无净残值;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B 楼房原价为 800 万元,已计提折旧为 4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1300 万元。2017 年 12 月31 日,B 楼房的公允价值为 1500 万元。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假定税法规定的独B 楼房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会计规定相同。 (3)2017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以 1000 万元的价格购入国家同日发行的国债,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债券的面值为 1000 万元,期限为 3 年,年利率为 5%(与实际利率相同),利息于每年 6 月 30 日支付,本金到期一次支付。甲公司根据其管理该国债的业务模式和该国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购入的国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4)2017 年 9 月 3 日,甲公司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现金 600 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其他资料如下: 第一,2017 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4500 万元。 第二,2013 年初,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无余额,无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除上面所述外,甲公司 2013 年至 2017 年无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一致的交易或事项。 第三,2013 年至 2017 年各年末,甲公司均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四,不考虑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1),2016 年末 A 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A.1200 B.648 C.400 D.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