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 17%,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2016年 1月 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 ”科目余额均为零。长城公司 201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 5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为 700万元,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 1) 2015年 12月 30日,长城公司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并立即投入使用。该固定资产原值 8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 2016年年末,长城公司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 580万元。
( 2) 2016年 6月 1日,长城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0万元。
( 3) 2016年 12月 1日,向光明公司销售一批不含税价格为 200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为 1500万元,合同约定光明公司收到产品后 3个月内若发现质量问题可退货。截止 2016年 12月 31日,上述商品尚未发生销售退回,根据以往经验估计,该项产品的退货率为 10%。
( 4) 2016年发生广告费用 800万元,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根据税法规定,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为 750万元;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 5) 2016年度计提工资薪金 700万元,实际发放 660万元,其余部分拟于 2017年 7月初发放;发生职工教育经费 20.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长城公司均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交易或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预计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其他因素。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各题。
针对事项( 1),该项固定资产在 2016年年末的计税基础为( )万元。
A.720
B.680
C.640
D.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