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3月1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一批A类化工产品,不含税总价款为1000000元,合同约定3月15日、4月15日分2次平均支付,3月该企业并未收到款项,也未开具发票。 (2)3月1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生产的一批B类化工产品,含税总价款为1755000元,合同约定3月底前支付,由于对方在3月份及时付款,故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其含税总价款2%的现金折扣。 (3)3月10日出售两台旧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设备于2008年购进。该企业出售设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3月12日出租一处位于外地S市的厂房,合同约定自4月起租期为2年,当日收到一次性支付的含税租金收入总额为222000元,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3月该企业在当地S市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取得缴款完税凭证。 (5)3月20日购入一栋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0000元,税额为550000元。 (6)3月由于管理不善,导致3个月前购进的化工原材料霉烂变质,账面金额50000元,实际已抵扣进项税额8500元。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对比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根据资料,逐笔作出该企业上述业务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2> 、计算该企业3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中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