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甲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设立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监督审阅流程,并且对下属所有分级机构作出定期检查。考虑到这项企业层面控制具有足够的精确度以复核下属单位工作的恰当性,A注册会计师仅测试该企业层面的控制,认为无须对下属每个单位的银行余额调节表相关控制进行测试。 (2)甲公司固定资产账户由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部分组成,由于各部分存在的风险差异较大,甲公司采用不同的控制予以应对。考虑到甲公司设有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A注册会计师仅在该账户和列报的层面对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并设计审计程序。 (3)甲公司对入职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其签署《反商业贿赂声明》,截至2018年9月执行期中测试时,约新聘人员300人,该控制被视为每天多次执行且经测试运行有效。A注册会计师认为剩余期间的新聘人员人数将不会改变该控制的运行频率和期中测试的结论,无须执行前推测试。 (4)甲公司投资相关的业务流程较复杂,A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了解控制时,首先向投资部低级别的人员进行询问,进而向高级别的人员询问并核实从低级别员工处获取信息的完整性,结果满意。 (5)甲公司仓储经理每天随意抽查若干笔出库产品,将堆放在装运区的货物,与销售订单进行核对,但该程序无书面记录。A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项控制缺乏精确度,且无法实施检查程序以测试该控制的有效性,未将其识别为关键控制。 (6)对甲公司付款授权进行控制测试时,A注册会计师发现存在未经授权进行付款的控制缺陷。考虑到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A注册会计师认为无须考虑与之相关的补偿性控制,将上述缺陷直接认定为重大缺陷。 要求:针对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