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汽车生产企业202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21年年初,该企业财务人员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出租闲置厂房取得收入100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0万元,支付向某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系2020年1月1日借入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1年)而发生的全年利息支出75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52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48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5)发生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112万元。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8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2=42(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42+22=780(万元)。
(4)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80×25%=195(万元)。
(5)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95=5(万元)。
要求:
(1)分析指出该小汽车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2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