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松雷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雷公司”)是一家在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就解散清算公司达成了共识并依法确定了清算组成员。但清算工作一直未能实际开展。刘某、钱某据此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2015年11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钱某的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7月作出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民事决定书。2017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裁定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刘某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遂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未发生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等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下,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管辖,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遂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下列关于清算组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松雷公司决议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由所有股东组成
B.松雷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C.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D.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该期限不得延长
E.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