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1)向农民收购大麦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000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已全部领用),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500元。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10吨玉米渣对外销售9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200元,将1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00元。 (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3740元(含运费100元)。 (6)转让2018年3月购人的检测设备一台,从购买方取得支票9040元(含税)。(7)允许广告公司在本厂2018年4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价税合计收取50000元。 (8)修缮产品展示厅,该展示厅在工作日中午兼用作职工食堂,为修缮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共支出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合计1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合法扣税凭证均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和业务(2)可抵扣的进项税合计数; (2)计算业务(8)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业务(5)转出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 (5)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6)计算该食品加工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7)计算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