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为一家省级行政单位,按省财政厅要求执行中央级行政单位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2016年3月,甲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该单位2015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1)甲单位“办公楼修缮”项目原计划于2015年2至4月份实施,该项目已于1月底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于2月初与工程施工方签订合同。但由于施工设计存在问题,房屋修缮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合同无法如期实施。2015年5月30日,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甲单位将该项目资金用于正在实施的“职工宿舍整修”项目。 (2)甲单位“职工食堂防水维修”项目在2015年5月底提前完成,形成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剩余资金15万元。财务处经进一步测算,下达的“办公楼保洁服务外包”项目预算控制限额70万元不足,预计完成“办公楼保洁服务外包”项目需要经费支出85万元,于是直接将“职工食堂防水维修”项目剩余资金15万元安排用于追加到“办公楼保洁服务外包”项目。 (3)2015年6月,甲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组织了一次学习讨论会。会议指出,项目支出预算具有专项性、完整性和交叉性的特征,各项目之间支出可以交叉,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之间也可以交叉。 (4)2015年甲单位在设定绩效目标时,对未满足要求的项目支出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但申请了部门预算资金。 (5)甲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将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结转下年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有关规定,逐项指出事项(1)至(5)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