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市甲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18年年初,合伙人王某为了招揽业务向介绍案源者支付高额介绍费;A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后对甲所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甲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对甲所的处罚,甲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此案,但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8年年底,乙公司以王某为其审计财务状况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丙公司以王某欠付其个人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2019年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将王某除名,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有关甲所申请撤诉的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被告已经撤销了对甲所的处罚,甲所应当撤诉 B.只要申请撤诉是甲所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C.被告撤销了对甲所的处罚,若甲所未申请撤诉,要求人民法院就被告的原行为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行为违法的,只能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D.由于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E.由于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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