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2015年5月,刚满16周岁的小明被某煤矿招聘为办公室打字员,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煤矿因效益不好精减非生产部门工作人员,安排小明下井从事采掘工作,小明予以拒绝;随后煤矿又安排小明到重粉尘车间,也被小明拒绝。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一次拒绝于法无据,第二次拒绝于法有据
B.第一次拒绝于法有据,第二次拒绝于法无据
C.小明两次拒绝均于法有据,煤矿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D.调动小明工作属于煤矿用工自主权范围,小明应服从安排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