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4 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5 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20 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32 万元、优质费8 万元;
(2)提供成本为13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 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2 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 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 瓶,以每瓶130 元的不含税价格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 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0 元。
(4)将2 吨自产A 型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生产成本为2 万元;将1 吨B 型白酒赠送给关系客户,生产成本为1.5 万元。上述白酒均已发出,A、B 型白酒均为甲企业自制的新型白酒,无同类产品售价。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 元/500 克,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1.80
B.2.34
C.1.93
D.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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