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9 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 300 万元.卖方佣金 10 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 12 万元;起卸后发生不含税运费 2 万元、 保险费 1.5 万元。以上业务已取得海关进口完税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 水、 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 40 万元,其中2 万元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 80%用于本厂生产 M 牌号卷烟。 (4)按 60 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 600 标准箱 M 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 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 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 0.003 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 36%加 0.003 元/支;卷烟每标准箱=250 标准条,每标准条=200 支;该卷烟厂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9 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A.202.56 B.211.56 C.172.2 D.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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