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在紧临甲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20亩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果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8年6月8日请求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甲土环资察函[2017]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甲土环资察函[2017]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甲土环资监[2017]422号《关于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予以公开。 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
A.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B.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段某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C.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D.如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段某对《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