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档香水精5吨,甲公司提供的自产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乙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加工完毕后,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高档香水精运回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万元。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2)外购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万元,贷款已付并投入生产使用。 (3)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高档香水精2吨,用于生产普通洗发水,生产的洗发水于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8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高档香水精3吨,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于当月销售80%,取得含税收入60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1.5万元。 已知:甲公司月初有上期留抵的增值税22万元;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加工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有关乙公司受托加工高档香水精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30+4+2)×15% B.(30+4+2)÷(1-15%)×15% C.(30+4)×15% D.(30+4)÷(1-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