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6月5日以《违法线索报告表》向区公安局报案,称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并且有毁灭证据的可能。2007年6月8日,区公安局立案,并于6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先行拘留。6月10日,区公安局提请区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张某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31日,区检察院以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经依法传讯不能及时到案,且下落不明为由对张某作出逮捕决定。张某于2014年6月3日被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区看守所。
区人民法院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第79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5月16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应当予以逮捕,属于该情形的有( )。
A.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B.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C.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D.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E.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