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50 0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150万元。甲公司2×19年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6月30日,从A公司购入一项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A商品,购买该设备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此外还发生了运杂费20万元、保险费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要求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与会计相同。 (2)8月1日,自公开市场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入2 000万股B公司股票,甲公司按照管理业务模式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19年12月31日,B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7.5元。税法规定,企业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其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12月6日甲公司因侵犯C公司的专利权被C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赔偿2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经研究认为,侵权事实成立,败诉的可能性为80%,可能赔偿金额为1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赔偿金额在实际支付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4)2×19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 000万元,甲公司年度销售收入110 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超出部分在以后期间不能税前扣除。 其他有关资料: (1)甲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均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假设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对应的相关暂时性差异在2×19年没有转回。 (2)由于2×19年甲公司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条件,自本年起甲公司的税率由原来的25%变更为15%。除上述差异外,甲公司2×19年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1)根据资料(1)计算该固定资产期末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并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2)根据资料(2)计算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并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3)根据资料(3)做出该未决诉讼相关的会计处理,并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4)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 (5)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本期应确认的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关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