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18年的财务报告于2×19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19年4月30日完成。 (1)AS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18年11月份供应给AS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AS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AS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AS公司未作会计处理。2×19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AS公司经济损失550万元,AS公司与甲公司均不再上诉,赔款已经收到。 (2)AS公司2×18年9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400万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9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取得货物的控制权。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18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AS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18年度财务报表时,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40万元(假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10%);AS公司于2×19年2月2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AS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20%。假定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3)AS公司2×19年2月10日收到丙公司退回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该业务系AS公司2×18年11月1日销售给丙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00万元,产品成本80万元,丙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提出退货,AS公司收到丙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丙公司协商,因此AS公司2×18年12月31日仍确认了收入,将此应收账款113万元(含增值税)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未计提坏账准备。 (4)2×18年销售商品给丁公司,货款未收到,2×19年3月份得知购买方在2×19年2月份发生火灾,整个企业被烧,已经全面进入破产清算。 (5)2×19年3月份发行股票10 0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1)指出AS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 (2)针对AS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