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戊5名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共计3000万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未作规定。2016年8月4日,甲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5日向记名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于次日向无记名股东发布公告,要求全体股东于2016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讨论公司增资事宜。乙因为不同意甲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同意通过3项决议:(1)通过公司增资方案;(2)改选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选举工会主席赵某为公司职工董事。会后,该公司根据此会议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乙认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有权提议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 B.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 C.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由监事会召集 D.对记名股东的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E.对无记名股东的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