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国内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金为16万元。将其中的80%委托乙企业生产实木地板,取得了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加工费为5万元,含乙企业为加工该实木地板代垫的辅料0.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120万元。 (3)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换取生产原材料,已知甲地板厂同类实木地板的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5万元。 (4)将自产的一批成本价40万元的实木地板移送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60%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