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上下左右”商标。2016年3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帆布背包。2016年8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注册公告。2017年12月2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向商标局备案,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行李箱上使用“上下左右”商标,甲公司不得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合同有效期10年。2018年9月2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上下左右”注册商标质押给丙公司,以作为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的担保。2018年10月9日,甲公司、丙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2018年10月30日,丙公司收到商标局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2019年12月20日,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甲公司的“上下左右”注册商标。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在先,乙公司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优先于丙公司的质权 B.乙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丙公司等善意第三人 C.乙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上下左右”商标 D.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上下左右”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