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手机生产和销售业务。2018年度的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手机销售收入8000万元,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收入100万元。 (2)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6万元。 (3)接受乙公司投资,取得投资款2000万元。 (4)当年3月因生产经营活动借款300万元,其中向金融企业借款25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为6%,向非金融企业丙公司借款5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10%,利息均已支付。 (5)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5万元。 (6)计提坏账准备金15万元。 (7)发生合理的会议费30万元。 (8)发生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 (9)通过市民政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80万元,直接向某小学捐赠9万元、向贫困户王某捐赠2万元。 (10)全年利润总额750万元。 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各项中,在计算甲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是( )。
A.发生的合理会议费30万元 B.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5万元 C.计提的坏账准备金15万元 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