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该企业2020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
(1)在外省A县城承包一项商品房建筑工程,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含税价款218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一般纳税人)含税分包款87.2万元,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当月完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转让当地一栋办公楼,取得不含税收入为500万元,该办公楼于2019年5月购入,与转让房产有关的增值税是45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9成新,重置成本为300万元;
(3)转让的办公楼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取得评估机构开具的普通发票。
(4)购入10辆小汽车,5辆用于办公使用,5辆作为通勤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每辆不含税价1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契税税率为2%,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合计( )万元。
A.312.00
B.214.56
C.277.65
D.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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