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材生产及销售业务。2019年4月份的部分财务 资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钢材,不舍税价款为1000000元,成本为8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三次等额支付。已知该批钢材的现销价格为900000元。 (2)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钢材,成本为800000元,代销价格为1000000元(不含增值税)。 (3)销售给丙企业一批钢材,收取货款时另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为10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0 (4)购入一栋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00元,增值税税款为900000元,当月用银行存款支付了款项,办妥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发票已认证通过。 (5)企业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 元,税款17000元,款项已支付。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其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
A.借:委托代销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B.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C.借:应收账款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00 D.借:委托代销商品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