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接洽融资租赁A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A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公司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公司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公司在缔约当日向丙公司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公司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8年5月1日,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机床。2018年8月8日,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公司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公司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不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甲公司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8年11月2日,由于乙公司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公司催告乙公司在1个月内付款但乙公司仍然未付,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公司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为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公司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公司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以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乙公司关于丙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丁公司主张丙公司不应在法院执行乙公司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如果机床未被甲公司出售给戊,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所有权归属于谁?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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