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9年6月1 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 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 73号民事判决,基于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 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 1 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 1 0年1 2月1 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