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面资料,回答题 案例: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第(1)~(3)题。(2015年卷三98~100题)
[题干分析]法院判决张山向林海清偿房租与利息,法院将张山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宁虹作为案外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首先,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异议裁定不服的,由于本案判决的是钱,执行的是房,案外人异议的也是房,原生效判决并不涉及该房屋,显然属于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争议问题。本题重点应该在于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考查。
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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