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神正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经营难以为继。2009年11月1日,其法定代表人李四以个人名义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借期6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条款,王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李四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神正公司的生产经营。借期届满后,张三一直未向李四主张过债权。2018年I1月2日,张三将该债权转让给马六。并于当日通知了李四。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借款合同上有王五的签字。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A.因借款合同上有王五的签字,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A.因借款合同上有王五的签字,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B.2018年11月2日前,张三有权要求李四与神正公司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B.2018年11月2日前,张三有权要求李四与神正公司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B.2018年11月2日前,张三有权要求李四与神正公司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C.李四与马六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于2018年11月2日中断
C.李四与马六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于2018年11月2日中断
C.李四与马六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于2018年11月2日中断
D.若李四向马六清偿了该笔借款,则马六会构成不当得利
D.若李四向马六清偿了该笔借款,则马六会构成不当得利
D.若李四向马六清偿了该笔借款,则马六会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