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5年5月,辽阳县第三建筑公司承建了府南小区改造工程.并制定出商品住宅楼的售房规则,即:购房户首期应交房款的60%,第二期交30%,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交清,但一次性交清房款的可优先选取定住房位置。1995年5月,陈永涛购房,分三次共付款14万元,建筑公司负责人在收款收据上标明其住房应为四层(当时尚未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同年6月,孔庆奎欲购买该楼304号住宅,因其未交房款,建筑公司将该房售与徐延海。8月,徐延海决定退回304号住宅,购买504号住宅。此时,孔庆奎又找到建筑公司买房,建筑公司负责人告知只有404号和一处楼中楼未售出,孔庆奎选择后决定购买404号住宅。建筑公司负责人即在花名册上填写了孔庆奎的名字,而忘记了此住宅已售与陈永涛(四层中102平方米的房子仅有404号一套)。后孔庆奎交清房款,并进行了部分装修。11月20日,陈永涛交清房款,建筑公司将号住宅钥匙交与陈永涛。孔庆奎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建筑公司要求解决,建筑公司承认工作失误并赔礼道歉,但双方未达成解决的一致意见。后孔庆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的售房协议有效,同时要求双方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该404号住宅归孔庆奎所有。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