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2年8月,被告人姚某某与外省某乡村民王某某相识,又通过王某结识了孙某某。三人经协商,达成了去林东买羊皮的协议。同年10月30日,孙、王集资5000元,由孙与被告人姚某某到某地购买羊皮。被告人姚某某见孙身带钱款,遂生抢劫之念。他以到别处购买羊皮为由,将孙骗出,当行至一隐蔽处,乘孙不备,用石头将其头部击伤,孙急忙逃跑,被告仍穷追不舍。孙见被告人即将追上,便扔掉随身带的一个兜子说:“你不是要钱吗?给你!”继续向前跑。被告人认为兜内有钱,但为杀人灭口,仍追赶孙,直至追上并将孙按倒在地。孙见状忙说:“我跟你出来有人知道(意指集资人之一王某某),你打死我你也跑不了!”被告人听后,停止暴力行为。孙被迫交出人民币4100元。事后被告人供认:“别说兜子里没装5000元,就是装5000元,不等我拿走,他就到公安局把我告了,所以我得把他整死。”问题:(1)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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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