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17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18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
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
截至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
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
2×18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17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17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17年度股利4500万元。
2×18年8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0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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