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皮具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