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 年 10 月 21 日,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 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日,王某以其价值 30 万元的轿车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向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当事人未对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进行约定。2018 年 10 月 27 日,王某取得了 50 万元借款。
2018 年 12 月 10 日,王某驾驶该抵押轿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车送至修理厂,共花费修理费 3 万元。因王某无钱支付,修理厂遂将该轿车留置。
2019 年 2 月,因借款到期李某要求王某承担本金及利息,王某认为自己只还本金,不应支付利息。但因王某无力清偿,李某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以李某应先就轿车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承担;李某就轿车行使抵押权时遭到修理厂拒绝。
要求: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简要说明理由。
(3)张某要求李某应先就轿车行使抵押权的主张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修理厂是否有权行使留置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