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9 年 9 月,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20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 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 年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A、B、C、D、E 参与了管理人的选举。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债务人所欠银行未到清偿期的借款; (2)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债务人所欠职工医疗费; (5)债务人所欠职工伤残补助。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对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的薪酬,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应当追回 的非正常收入:
(1)董事王某的绩效奖金 10 万元; (2)董事王某的工资性收入 4 万元; (3)董事王某的其他非正常收入。
(4)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追回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B.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 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E.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当及时报 告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