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赵某、王某、张某和胡某四人打算发起设立一家名为富康的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姜某、商某、邵某、夏某五人打算募集设立一家名为星星的股份有限公司。请问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
A.四个发起人书面认足了富康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B.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发起人,所以富康公司不能成立
C.五个发起人在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了各认股人并作了公告。但因一些认股人拒绝出席大会导致创立大会始终无法举行,公司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形下,五名发起人认为他们有权抽回其股本
D.五名发起人缴纳了出资、召开了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后,应当由创立大会从发起人中指定一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申请设立公司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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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