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D.甲放弃 分类:艺术学 题型:填空题 查看答案
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项不正确。 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项不正确。A.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共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B.公务员法列出的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法官等职位。C.以后根据实践需要还将划分新的职位类别。D.对于具有特殊性要求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 分类:艺术学 题型:填空题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