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伙同王某、李某等人,利用输油管道经过其所在的厂院内地下的便利条件,在输油管道上钻孔,盗窃原油200吨,价值385000元,朱某明知其是赃物,在张某向其出售的时候接受购买,致此导致原油外泄3吨。后来,王某、张某等人预谋盗窃原油,以他人名义租赁了某厂院的宅院,挖洞一百余米穿越公路找到了输油管道。同年国庆节前,张某找来加工作案用的接头、钢管等工具,在国庆期间携带加工好的作案工具赶到租赁处,当日夜王某同他人一起进入洞内,将加工好的接头焊在输油管道上,张某、王某等人在此处盗油5车,每车12吨,共价值80379元,以每车7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有通谋的朱某。盗窃后,由于焊接在管道上的阀门未关好,导致原油外泄30吨,全线停输5小时。问此案中行为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王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王某、李某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C.朱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D.朱某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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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