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高等学校采购如下货物:①办公桌椅50套,合同估算价为20万元人民币;②书柜30套,合同估算价为8万元人民币;③小轿车2辆,合同估算价为25万元人民币;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轿车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家具。经省财政局批准,本次采购由该学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邀请A、B、C、D四家家具供应商和甲、乙、丙三家汽车经销商参加谈判,并分别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谈判当日,由主管副校长、设备处处长、汽车队队长、总务处处长和监委书记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设备处处长口头通知家具供应商因为报价均超过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家具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B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第一的预中标人。
汽车谈判由于专业性较强,主管副校长决定由汽车队长主持,又聘请了两名有丰富经验的老司机当顾问。谈判中,由于乙汽车经销商谈判申请文件的报价最低,故主管副校长决定乙汽车经销商为招标人。其他经销商认为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未进行二次报价,于是上告到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委员会,要求宣布此次汽车采购无效。
问题:
(1)说明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的异同点。
(2)针对本次采购,设置一个完整的竞争性谈判程序并予以说明。
(3)怎样判断本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4)指出该学校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