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位于市区的卷烟厂于2011年11月,委托在县城的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20箱甲类卷烟,委托方提供不含税原材料6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卷烟厂将加工好的全部卷烟收回后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00元。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就销售部分缴纳了增值税(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针对上述业务委托方要补缴的税费为( )。
A.50000元 B.49280元
C.51624元
D.496100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