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山东省东营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8年3月5E1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08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采用验货承付,验货期为30天。乙方对甲方的债权用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期为30天。乙方于2008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通知其开户银行拒绝向甲方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 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商独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财政部门决定对A企业的会计管理进行监督。A企业认为自己是外资企业,无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否达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结算金额起点?合同规定的验货期是否合法?
(2)乙方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是否合法?
(4)乙方以公司合并为由拒付货款,能否成立?
付款义务应由谁承担?
(5)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是否合法?
(6)财政部门对A企业进行会计监督是否合法?
(7)若发现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意会计人员通过所谓的技术性手段调整会计报表,虚增企业净资产,会计人员照办,根据《会计法》该如何认定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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