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四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甲、丁分别以货币 100 万元出资,乙以劳务作价 100 万元出资,丙以一套价值 300 万元房产出资。
A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李某以甲为名义股东,自己为实际出资人为由请求 A 公司变更股东、将自己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遭到其他股东一致反对。
丁与 A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秦某串通,利用关联交易将自己出资全部抽回。事情败露后,A 有限责任公司遂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解除丁的股东资格并形成决议。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 A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请求 A 公司变更股东、将自己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简要说明理由。
(3)A 公司股东会解除丁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