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3万、2万、1万、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丁负责管理。丁在经营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2008年的5月1日)。乙在5月10号以自己家庭负担比较重无力再参与企业为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戊。其他人未表示异议。在此期间,合伙人丙因自己家装修房屋向银行贷款5万。经丁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做的担保。 问:1、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是否合法? 2、假设该贷款到期,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银行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3、乙决定转让出资给戊,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4、丁做主合伙企业为丙贷款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