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人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8万元、税额3.6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3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于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6万元、税额5.9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