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下半年,吴某担任A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国有公司)经理期间,某公司股东徐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承接某高速所需水泥全部供应业务。吴某原计划安排赵某(吴某之情妇)承接该业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100万元的好处费,徐某同意。之后,吴某利用职权,决定由徐某以三家公司的名义承接总额7000余万元的水泥供应业务。2010年9月底,徐某按照约定联系吴某交付100万元好处费。吴某带徐某与赵某的弟弟见面,谎称赵某的弟弟系领导的朋友。赵某的弟弟收到徐某所送的100万元后将该笔钱款转交给赵某。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吴某虚构事实,使徐某陷入错误认识支付100万元好处费,构成诈骗罪
B.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徐某100万元好处费,属于“索贿”,应以受贿罪论处从重处罚
C.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某100万元好处费,构成受贿罪,但不属于“索贿”
D.赵某通过吴某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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