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市甲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18年年初,合伙人王某为了招揽业务向介绍案源者支付高额介绍费;A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后对甲所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甲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对甲所的处罚,甲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此案,但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8年年底,乙公司以王某为其审计财务状况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丙公司以王某欠付其个人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2019年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将王某除名,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关乙公司的赔偿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甲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B.乙公司应先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甲所对王某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王某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除王某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 E.除王某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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