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在公司章程中承诺以现金10万元出资,并且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到位。后乙、丙均按时缴纳了出资,甲因为资金紧张,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止,实际仅出资5万元。对于该出资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丙应当就未缴纳的5万元向公司承担连带补交责任 B.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丁主张乙、丙承担责任,则乙、丙应当和甲对债权人在5万元的范围内负有连带出资责任
C.设乙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评估是由公平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但评估作价30 万元,那么公平事务所应当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设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是
由合众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但该地实际价值10万元
而评估为20万元,因此造成了债权人戊的损失,如果
合众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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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