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1个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1)4%的月利率不合法;(2)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