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左某、戴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持股比例为7:2: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利用其职务侵占所得的资金履行了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左某以其对乙公司的股权评估为20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戴某以其对公司的管理经验评估为10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侵占所得为“赃款”,其出资无效 A.谢某的侵占所得为“赃款”,其出资无效
B.李某行迹败露,被追究责任,法院可要求甲公司退回赃款收归国库
B.谢某行迹败露,被追究责任,法院可要求甲公司退回赃款收归国库
C.乙公司股权的价值会随着乙公司的估值情况而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左某出资形式不合法
C.乙公司股权的价值会随着乙公司的估值情况而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杜某出资形式不合法
D.戴某的出资形式不合法
D.王某的出资形式不合法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