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六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9536.28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3月1日和12月20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8%。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天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8日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l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设计变更1项;相应地,有3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l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报告。
问题:
(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本例合同属于哪一类?
(2)变更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3)合同中所述变更价款的程序规定有何不妥之处?如何改正?
(4)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相应单价?本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调整单价?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