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大成贸易中心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发生以下事项:(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会计和出纳,但丙未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开立基本存款户手续。
(3)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了购买5万元水果的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合伙企业开出面值5万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丁、戊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并签章。
(4)大成贸易中心丢失一张付款方签发的未送交银行交存的转账支票,支票尚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为多少?
(3)合伙企业财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分工是否合法?
(4)贸易中心丢失的支票是否可以挂失止付?
(5)贸易中心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请简要说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